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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6版: 农村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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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买卖种子,重点注意什么?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2月27日
版次:
06
扫一扫,查看《条例》全文。
编者按 普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广东省种子条例》(下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种业从业者了解最新《条例》法律知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在南方农村报特开设《条例》普法专栏。专栏连续开设五期,以问答形式答疑解惑,展示要点。本期为第三期,围绕《条例》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展开。
问:《条例》首次对种子使用者的义务有了规定,这是如何规定的?
答:这是一个创新性条款,通过这样的规定,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用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应当按照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正确使用种子,防范风险。
问:年轻人小王想开一家淘宝店销售蔬菜种子,他应注意什么?
答:在网络上销售种子的要求和在线下销售种子的要求是一样的,有两个途径。一是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网络上销售;二是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属以下三种情形,并在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了的,也可以在网络上销售种子。(1)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销售种子的;(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3)持证种子企业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
在网络上销售种子,应当注意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建立和保存经营档案,并向购种者提供购货凭证。具体可学习《条例》第二十四条,否则,若违法将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值得留意的是,《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要求。小王要配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的工作,并协助平台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核验更新。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商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问:小张在网店购买了萝卜种子,准备在自家田地上试试,若种子质量有问题该怎么维权?
答:《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如何索赔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其他损失的范围,提高了损害赔偿的可操作性。
小张在网店购买种子时,要留意以下信息:(1)确认该网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2)向店家索要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保证种子来源可追溯;并注意留下网络购种的截图等资料,保留维权的证据。(3)确认该萝卜种子具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如果该萝卜种子质量有问题,小张可以向网上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包装上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详见《条例》第二十七条。
扫一扫,查看《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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