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8版:农村财富-农化、农机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广东省工商局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监管农资市场
农资经营者须保留进货票证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9年12月01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余显茂


  本报讯 (记者余显茂)11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广东随后加紧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日前,由广东省工商局起草的《关于落实农资经营者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集相关意见,拟于2010年1月1日实施。根据规定,农资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向供应商索取票证。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的经营者,均应对经营的农资商品质量负责,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销售台账制度限于批发企业)和销售凭证制度。
  据省工商局市场处负责人介绍,农资经营者向供应商索取票证的种类,包括: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产品资质质量证明;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
  农资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再次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种商品,只需索取销售凭证。不过,不同的农资商品要索取相应的凭证。例如肥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外,还需索取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肥料商品的检验报告;农药还则需索取经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备案的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而种子、农机、农膜则相对简单。
  《办法》要求,农资经营者对所索取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应当每年核对一次,并按供货商及商品进行分类,妥善保管备查。产品的资质质量证明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同种商品持续进货并销售的,应当持续保存。销售商品的票据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媒体部制作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50154
未经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媒体部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