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4版:人与法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未休年假不得“年底归零”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01月22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颜梅生


■法律信箱
  南方农村报:
  我公司因2012年度生产经营比较紧张,我和工友们考虑公司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即没有剩余人员,一旦休假将会影响整个工作,便一直没有要求休年休假,公司也未主动作出相应安排。近日,我们要求公司补偿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我们自己没有请求休假,并不能反过来责怪公司,更何况2012年已过去,每人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已经“归零”。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读者 司细妹等18人

司细妹等读者:
  你们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尽管2012年已经过去,但并不意味着你们各自应休的年休假已经“归零”,公司应当以工资报酬的方式向你们作出补偿。
  一方面,享有年休假是每位员工的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只要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依法享有年休假。至于年休假的具体天数,可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确定。另一方面,员工未要求休年休假并非公司回避责任的理由。《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休年休假应当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而非只有员工主动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员工没有申请,用人单位也必须主动履行该强制性义务,而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只有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已书面放弃,才能按自行放弃处理。再一方面,公司应对你们给予经济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公司不能借口年休假“归零”而推卸经济补偿责任。
□颜梅生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媒体部制作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50154
未经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媒体部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