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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两任水务局长接连受贿获刑
多名行贿者未被追责遭质疑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04月11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刘龙飞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刘龙飞)官员因受贿罪被判刑,行贿者是否也应被追究责任?近日,在“南农网络问政(网络问政县市行)”平台上,一则题为《受贿者被判刑,行贿者能否安然无恙》的网帖,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网帖提到,始兴县原政协委员、始兴县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段凯兵,在沈所河治理第二标段、始兴县城市防洪工程第八标段等工程建设中,先后4次向始兴县水务局原局长刘传应行贿40万元。事后,刘传应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六年零六个月,而段凯兵却未被追责。除刘传应外,段凯兵还曾向刘传应的前任张远周(2002-2006年任始兴县水务局局长)行贿。张远周亦因受贿罪被判刑。 
  发帖人古先生向南方农村报记者提供的两份法院判决书,详细列举了张远周、刘传应的受贿事实和段凯兵等人的行贿情况。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韶刑二终字第29号)显示:2012年2月15日,始兴县人民法院做出“2012韶始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远周任始兴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工程承建商段凯兵、刘东明等人贿赂共计348000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该判决书中称,在始兴县墨江河堤一期、二期和始兴县城市防洪建设工程中,张远周先后收受段凯兵160000元;在始兴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过程中,张远周4次收受刘东明现金20000元。
  另一份日期为2012年10月22日的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韶始法刑初字第81号)显示:刘传应2007至2012年任始兴县水务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李益林、段凯岳、刘东明等贿赂,共计157.4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该判决书称:2008至2012年期间,在始兴县城市防洪工程第八标段等工程中,刘传应多次收受段凯兵贿赂款40万元;在始兴县马市大背山等小型水库除险工程中,刘传应多次收受刘东明贿赂款共计11.2万元。
  “在两起案件中,段凯兵和刘东明都参与了行贿,但他们目前都未被追究责任。”古先生说,张远周案作出终审判决至今近一年,刘传应案也已经判决近半年了,司法机关对行贿者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给出任何解释,在当地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质疑。
  根据两份判决书,在两任水务局长受贿案中,共涉及行贿者9人,均为水利工程承建方老板,其中段凯兵行贿金额累计56万元,刘东明行贿13.2万元。
  始兴县政协网站的资料显示,参与行贿的李益林和段凯兵曾为始兴县第九届政协委员。2012年12月26日,始兴县政协决定辞退刘传应、段凯兵、李益林3名政协委员。
  4月8日,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了始兴县人民法院王副院长。王副院长表示,始兴县法院去年已先后对张远周、刘传应受贿案作出判决,至于案件涉及的行贿者,则须按照程序追究责任,“先要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才能进行审理,但截至目前,始兴县检察院并未对张远周、刘传应案中的行贿者向我们提起公诉。”
  4月8日,南方农村报记者致电始兴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伟东。在了解完记者的采访意图后,陈伟东表示他现在很忙,随即便将电话挂断。记者之后多次致电,陈伟东电话均处于忙音状态。南方农村报记者向其手机发送短信,也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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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罪名界定◥>
  《刑法》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
  《刑法》第390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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