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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法院副院长伪造判决书被查
◎当地308万社保欠账因“假判决”被核销 ◎当事人称做法曾获上级领导同意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04月18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郑天虹 毛一竹


  据新华社电 不允许挪用的社保基金被拿去投资,导致亏损308万元无法收回;本该追究责任的公务人员逍遥法外,却有法官伪造判决书对“窟窿”资金进行“依法核销”。这就是发生在东源县的荒唐事。经举报,经手伪造判决书的县法院副院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指示“想想办法”、“口头同意”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一干领导却相安无事。
  记者调查发现,1996年以前,东源县社保基金总共借出600多万元,借款单位多数是与当地部门“沾亲带故”的企业等单位。
  这些钱有的借给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企业,如县社保实业公司、县劳动局劳联公司分别借款30万元、49万元,之后这两公司法人代表不知去向;有的借给了“国字头”企业,如康泰制药厂借了50万元,河源松香厂、河源水泥厂分别借了10万元、88万多元;还有的被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如河源市劳动局挤占挪用17万元,县劳动局下属单位挤占挪用10万元。相关会议纪要显示,借款企业纷纷亏损、破产或关停,东源县社保基金共有11笔308万元无法收回。
  时任东源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负责人称:“当年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没有那么严格,拿出部分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是政策允许的行为。”
  然而,记者查询文件发现,早在1993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所谓的保值增值方式仅限于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2001年,广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02年底前完成清收工作,不得拖延。但直到2010年,东源县仍未完成清收工作。于是,一些上级领导要求将“窟窿”资金以“超过诉讼时效”及“无法收回”为由进行核销,并将清理工作期限放宽到当年12月底。
  作为东源县清理社保欠账小组成员单位代表,东源县法院副院长刘伟华在一次工作会议上被布置了一个“特别任务”——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使挪用的社保基金具备依法核销的条件。会议纪要显示,时任常务副县长、清理小组组长程晓华指示,如果能够依法核销,就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当时我提出,时间不够,司法程序走不完,但上级领导让我‘想想办法’。”刘伟华说。有关负责人证实,前期工作流程结束、材料交到法院,已经到11月。情急之下,刘伟华想到了“伪造判决书”。举报人向记者提供了5份“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0)东法民二初字”第93号至第97号。这些判决书显示,以东源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为原告,被告分别是东源县劳动局劳联公司、东源县社保实业公司等4家借款企业,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欠款,总额130多万元。东源县法院审判员刘伟华以5宗借款合同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全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经调查,东源县法院当年立案案号止于“第90号”,上述判决书均无法查到。刘伟华也承认,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共伪造了8份判决书。这样一来,那些被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就成了“依法核销”的“烂账”。
  伪造判决书一事遭举报后,河源市检察院经过调查,已认定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并立案侦查。刘伟华涉嫌渎职侵权,已被取保候审。刘伟华告诉记者:“我多次找过县领导,他们说,公家的事不会让个人承担责任。在假判决之前,我口头向法院院长汇报过,也得到口头同意。现在出了事就是我一个人承担责任。” 
  东源县政府对此回应说,县政府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至于县法院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裁定,市检察院正在立案调查。
(郑天虹 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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