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银行不看示范不示范,只看抵押” |
银监会新规出台近两月,合作社贷款壁垒未见松动
|
|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04月18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
作者:郭任旭 郑展能
|

|
尽管银监会出台新规,但合作社要想获得贷款依然壁垒重重。□资料图片 |
|
|
□南方农村报记者 郭任旭 实习生 郑展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2月中下旬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金融机构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需求。《通知》出台近两月,广东省内合作社的贷款“壁垒”未见消除。多地农信社、银行以“没有收到上级通知”为由,暂不开放合作社担保贷款。不少示范合作社也因此抱怨新规有名无实,“银行不看什么示范不示范,只看抵押。”有专家认为,“反差大是因为《通知》与法律相违,如不从法律上进行改革,合作社贷款将依然成难。” 银监新规◥> 社员联保助合作社贷款 2月21日,银监会发布《通知》,部署新一年农村金融工作。惹人注意的是,合作社贷款问题再度被强调。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文件更进一步提及合作社贷款操作细节。 《通知》第三条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向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便利,‘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具体而言,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 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合作社贷款主体不明确的难题将通过联保形式得以解决。“以前合作社贷款最大的问题是,虽然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但是作为贷款主体往往显得空泛。”业内人士指出,社员联保这一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贷款主体不明确的难题。此前,联保形式多用于社员个人贷款担保。 同时,《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 这一规定同样致力于突破合作社贷款的抵押瓶颈,这也是当前农村信贷最主要的障碍。目前,不乏一些金融机构正在悄然进行新的探索。“我们去年不仅成功推出了林权抵押贷款,还在尝试推出船舶抵押贷款。”肇庆市一家村镇银行行长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农村信贷需要突破过去死板的房产抵押思路。无独有偶,在珠三角地区,另一家村镇银行正在探索“花木场经营权抵押贷款”,同样意在突破。 省内实效◥> 众多银行未有政策 尽管如此,合作社贷款境况似乎并未改善。“合作社”这一名词,在诸多农村金融机构看来依然陌生。 “合作社贷款?没听过,我们没有权力做新产品,要等上级的通知,不过就算能做,每个人的额度最多也就3万,跟公务员担保贷款一样。”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渡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未接到上级通知,该社对此类贷款“不敢做”。 随后,记者以合作社社员身份向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进行查询。“有收到大政策,但农户贷款始终以各地农信社的主张为主,各地情况不一,不可能完全执行大政策。”该社业务人员表示。 而邮储银行江门市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张雪飞也表示,对《通知》内容的执行目前还是空白,“新产品一般由省行设计再发放到各地,江门邮储还没有收到上级关于合作社贷款的通知,目前农户贷款大多还是针对其个人。”此外,中山、肇庆等地金融机构均表示“暂无此类业务”。 普通合作社贷款难,优秀合作社呢?《通知》提出,“对经营规范、获得‘示范社’称号的,要鼓励采取信用和联保方式支持。”记者就此咨询了去年获示范社称号的若干合作社。 作为国家级示范社的梅州市同仁柚果出口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面临贷款难题。“银行把合作社当成农业企业,不看什么示范不示范,只看抵押。”该社理事长邓延寿表示,因为抵押问题,该社一直没能向银行贷款。而且政府的贴息补助有营业规模及税收等要求门槛,合作社达不到农业龙头企业的规模,申请难度极大。”邓延寿补充说。 “我们也曾跟银行谈过担保贷款,但银行要求全部150个社员同时到场签名,这根本不可能,担保贷款也因此告吹。”信宜市郑氏南兔养殖专业合作社去年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但该社理事长郑晓锋告诉记者,即使是示范社也难以获贷。 对于金融机构的不作为,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合作经济学系主任王勇表示早已预料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合作社为任何组织、个人担保贷款。政法冲突,合作社担保贷款自然难以实行。”王勇认为,尽管监管部门努力在推动合作社贷款,但此类改革更应从法律上着手,否则对金融机构而言,实施阻力很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