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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吡啶实施临时反倾销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06月04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中证


  南方农村报讯 日前,商务部发布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公告称,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6%-57.4%;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7.9%。
  吡啶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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