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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交荣圣化工中转“仓储”却发生偷排,按近日“两高”发布的法律解释
新安化工可被视为共同犯罪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06月27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董玉


■“草甘膦母液偷排”事件追踪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董玉)6月22日,本报报道了或因草甘膦母液偷排问题,包括新安化工、金帆达、南通江山等在内的多家草甘膦企业中层被抓,其中包括新安股份建德工厂厂长。据了解,新安股份公告中所说的“接受公安部门协助调查”的2名人员,分别是新安股份化工二厂厂长胡某某和生产科长马某某。
  另据嘉兴当地媒体报道,新安股份公告中所称的“公司部分化工产品的中间体仓储公司”,应是位于杭州余杭区塘栖镇的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圣化工”),涉案原由是严重污染京杭大运河水质。
或成排污入罪第一案
  据悉,荣圣化工成立于2001年6月,是一家集经营、储存、中转化工原料为一体的贸易公司,2012年销售各类化工原料20多万吨。
  2012年9月25日,新安股份建德工厂曾发生爆炸,导致部分草甘膦母液焚烧装置被毁,于是选择荣圣化工建立仓储,再转运到镇江子公司销毁。“通过荣圣化工中转拿到镇江处理与爆炸无关,主要考虑到建德焚烧处置方式遭到当地村民投诉和抵制”,新安股份相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6月7日浙江省启动第五次联合执法检查,省环保厅接到省公安厅的重要情况通报,反映位于杭州余杭区塘栖镇的荣圣化工利用厂区内靠近运河边的深井,非法处置草甘膦残液。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荣圣化工自2012年9月至今,以2800元/吨的价格为杭州建德新安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草甘膦残液,已收集5000吨,处置了1500吨,非法获利100多万元。目前,浙江省公安厅和杭州市环保局已经对其立案,肇事企业由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两高”将企业排污直接入罪的法律解释,荣圣化工或将成为排污直接入罪第一案。
  而新安化工恐怕也难脱干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有网友指出,目前此事件的关键在于荣圣化工有无处理草甘膦废液的资质以及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亦有化工行业分析师指出,新安股份虽并非违法直排主体,但将母液出售给荣圣化工造成污染,亦有可能造成牵连。
  记者就此事致电新安股份董秘姜永平,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委托处理废水存隐患
  据了解,草甘膦生产过程中磷元素的利用率只有60%-65%,30%-35%的磷元素进入到母液中,2%-5%磷元素在废水中。10%草甘膦水剂禁用后,国内有150万吨/年高浓度废水无法处理,其中含磷3.15万吨/年。如果不经回收处理直接排放,对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极其严重。
  有机磷可造成人体中毒。其主要中毒机制为抑制体内胆碱酯酶,使其失去分解乙酰胆碱能力,使胆碱能神经持续过度兴奋,主要表现为先兴奋后衰竭的一系列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等中毒症状和体征。严重患者可因昏迷和呼吸衰竭而死亡。
  有行业分析师指出,厂家将废水委托给另一家公司处理,后者在跨省市运输过程中流动排放,使得偷排的隐蔽性增强,这是行业常用的一种偷排方式。如今荣圣化工因此事被查,偷排方式在案件曝光后将难以持续,偷排路径被堵,小产能受震慑,下半年退出市场将成为确定性事件。他同时指出,荣圣化工偷排案中公安部门的介入,使得草甘膦废水污染的违法成本上升到新的高度。6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重了惩处力度,为投机心理带来了震慑作用。
  目前,草甘膦厂家已大规模停止报价,虽然下游需求不旺,但随着供给减少,草甘膦价格有望小幅反弹。
  ■链接
澳大利亚终止
对华草甘膦反倾销调查

  新安股份公告称,2013年6月24日,澳大利亚海关边保局公布重启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新安股份等三家中国草甘膦剂型企业不存在草甘膦制剂的倾销行为,终止针对中国草甘膦企业的反倾销调查。
  新安股份称,此次终止反倾销调查,对公司开拓澳大利亚草甘膦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2012年2月,根据Nufarm Limited和Accensi Pty公司的申请,澳大利亚海关开始对中国的草甘膦制剂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8月,澳方调查显示新安股份等三家中国草甘膦制剂企业不存在倾销行为,终止反倾销调查。2012年10月,根据Nufarm Limited申请,澳方撤销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并由海关边保局重启反倾销调查。
□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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