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海南陵水英州镇军屯经济合作社原社长陈国才,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土地补偿款28902元一案,12月21日在海南一中院终审。海南一中院维持原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驳回其上诉。 2009年,陵水县水务局因田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需要征用英州镇廖次村委会军屯经济合作社一块面积为18.55亩的土地。该地2000年被海南陵水深鹏有限公司杨某瑜承包用于种植,后来因种种原因荒废。2006年开始,陈国才和其余10位村民自行在该承包地内种植经济作物直至被征用。 陵水县水务局在征用该土地时,对土地进行登记丈量和青苗清点,陈国才和其余10位村民也在场确认,并在登记表上签名捺印。后水务局发放补偿款时,确认土地补偿款属军屯经济社集体所有,陈国才等人表示反对,认为土地补偿款应发放给在该地上种植的11户村民,经村委会两次开会协调均无法对补偿款发放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作为军屯经济社社长的陈国才多次带领陈某雄等人,到水务局要求将该土地补偿款发放给11户村民。后水务局在协调财政局后,由社长陈国才出具该社无集体账户,请求水务局将土地补偿款拨付到军屯经济社陈某宁私人账户的证明。财政局于2011年5月12日将该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82285元,拨付至军屯经济社出纳陈某宁的个人帐户上。财政局拨付该款后,陈国才利用军屯经济社社长的职务便利与副社长陈某雄一起召集其余被征用地村民共同商议后,将集体土地补偿款私分。其中,陈国才分得人民币28902元,余款留给村集体。案发后被告人陈国才返还涉案赃款人民币12000元给陵水县英州镇纪委。陈国才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公安机关对其抓捕过程中,于2013年4月17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国才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陈国才利用职务之便同他人将军屯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合理、合法,属民事范畴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陈国才无罪。 海南一中院认为,上诉人陈国才身为英州镇廖次村委会军屯经济合作社社长,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陈国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有其本人在侦查机关投案自首材料及原一审的供述、同案人证言及有关书证、公司土地承包合同、公司缴纳的青苗补偿款及承包金等上述一系列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毛雷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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