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彩民为了方便,多次通过电话委托投注站人员购买彩票,后该彩民质疑投注站未如实出票,遂起诉当地福彩中心,要求法院认定其以电话投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无效。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属于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而非电话销售彩票,驳回了原告诉求。 邱某经常在一家福彩投注站购买“快乐十分”,销售员告知她可通过电话投注,邱某觉得方便,便多次以电话投注方式购买“快乐十分”,双方一般三五天结算一次。自2013年3月19日至4月23日,邱某总计支付彩票投注资金5万余元。后来,邱某怀疑投注站未如实出票,双方产生矛盾。在得知投注站没有电话销售福彩的资质后,她便认定该站的行为是违规的,遂将天津市福彩中心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投注金。 对此,天津市福彩中心辩称,“快乐十分”的发行方式是在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不存在电话销售的方式,因此邱某所述采取电话投注的方式购买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福彩中心与投注站是代销关系,并非雇员关系,销售员代原告购彩的行为乃个人行为,与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告将通过拨打经营者电话并按其指令购彩的行为界定为电话销售,并无法律依据;2.销售员向原告销售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属于《彩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之行为。尽管该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而该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当然导致销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的彩票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原告未能提供彩票代销者未如实出票的证据。因此,邱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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