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4版:焦点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立功、保外就医为何“专宠”获刑官员
76名监外执行高官被重新收监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4年08月28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南方农村报讯 住别墅,开宝马,泡茶楼……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却一天牢都没坐过,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日子。全部的奥秘是,还在审理期间,他就花了不到10万元,办好了“保外就医”。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
  获刑贪官逍遥法外,绝非个别现象。据报道,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各地公开收监情况
有数字没官员名字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此后,最高检在全国开展专项活动。
  8月26日上午,最高检发布最新消息,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专项检察活动中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据公开报道,目前可查到至少8名官员被重新收监的情况,其中,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监外执行时间最长,达8年。但其他被重新收监官员的信息,许多地方只通报了收监官员的数字,而未透露详细情况。
  目前公开报道可查到的8名被收监官员是: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覃赛先、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山东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
  6月底、7月初,部分省份检察机关通报的收监执行成果显示,北京收监9人,江苏在“全面清查摸底”中纠正6件,吉林收监10人,安徽收监1人,海南省收监7人。河北省检察院7月29日称,已监督收监45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未公布名字。
  除了山东省、湖南省各主动公开了一名原正厅级贪官(胡建学、张晓琪)的收监详情外,绝大部分省市均对此讳莫如深,不愿披露。
  各省公布的收监名单多以处级、科级为主,其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广西桂林收监了“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河南收监了“撞死公安局纪检书记”后“因病”取保候审的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这两人级别不高,但一度引发舆论的热潮。
38罪犯保外就医
28人被重新收监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保外就医)中的不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是最高检和司法部每年的例行动作。但今年的力度大很多。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在今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人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
  上半年,中纪委、监察部还成立了11个检查组,对22个省份进行专项检查,做到“三个见面”:与保外就医罪犯、文书档案、具保义务人见面,并要求将调研结果向中纪委、监察部汇报。从公开披露的资料来看,检查组专员除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外,还可能包括部分省司法厅(局)工作人员。
  有“三湘第一女巨贪”之称的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副厅级)蒋艳萍被收监至湖南省女子监狱。蒋艳萍靠美色攀爬,2003年获死缓,2012年后保外就医。
  胡建学,今年64岁,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5次减刑后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2006年,胡建学被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此外,目前山东省、成都市、石家庄市等地,都已明确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也将被收监执行。
  四川省的公开资料显示,成都市对保外就医的38名罪犯展开病情复查,已建议对其中的28人收监,包括“四川省某市原副市长余某”。余某因受贿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于2010年8月入监,2013年10月保外就医,因“不存在短期内死亡危险”,故检察院此次建议收监执行。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后,上述余某或为眉山市原副市长余治平。
贪官立功获减刑
立功细节不公开

  现实中,也屡见贪官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但由于具体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也就显得格外神秘。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判处死缓。据称,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能够免死,除退还全部赃款外,还有“立功表现”。随后有关部门进行解释说明,但仅公布了适用于立功表现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公布立功的具体细节。
  2007年11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海淀区原副区长星志国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两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星志国12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在羁押期间,星志国曾检举揭发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贿案件,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并据此获得从轻处罚。但判决书并未明确记载其检举了哪起犯罪。
  更早一些,2005年7月2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宣判,一审判处马德死缓。法院认定,马德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受贿的线索,已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这些立功细节,外界至今无从得知。
  从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的贪官不在个别。比如,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等等。
  对此,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认为,立功制度的设立,本意在发动整个社会力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未掌握情况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增加刑法的威慑力。
  “由于判决书里不写清楚具体情况,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监督,一项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间而走向反面。”洪道德说。
■专家解读现行法规漏洞
  目前,各地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依据,主要是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白驹曾表示,该办法只是规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这给个别执法人员、鉴定人员贪赃枉法留有可乘之机。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检察系统的监督权相当有限。办法第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参加监狱关于保外就医的会议,但只是列席。第八条还规定,监狱上报罪犯保外就医的手续时,需将副本交由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只是告知备案。
  “从这一程序不难看出,对罪犯决定是否保外就医,监狱本身就有决定权,检察系统的监督权相当有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说。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但在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看来,《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漏洞颇多。“尽管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对于严重程度的指标,许多疾病伤残未列出。而其中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使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更是为违法操作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对是否应加大检察机关监督权限的问题,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温耀勋十分谨慎。他认为,让检察院监督病情鉴定是否真实,存在专业障碍,“医生说他是高血压三期,你检察院敢说他是二期吗?这不是法律问题,是专业技术问题。”
  (南方农村报综合人民网、新华网、《南方周末》、《瞭望》、《央视新闻》等报道。)
■应对措施
不危及生命不许保外就医 要减刑假释先庭审再公开
  贪官们今后想减刑,必须过一次堂。保外就医也难了,一张诊断单已不可能,除非有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险。
  这与中央政法委2014年1月21日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2014“五号文件”)有关。
  在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下发后,司法部和“两高”的动作接踵而至。司法部随后下发“38号文”,提出了“倒查三年”、逐案复核的举措;4月29日,最高法院出台文件,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最高检从3月20日起,以“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为重点,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主要着眼于审理程序,特别明确“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在新规实行之前,减刑假释案件一般以书面审理、听证为主。
  刑法修正案八和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的重点是限制减刑。
  而针对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的减刑问题,中央政法委“五号文件”提出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并直接作了具体规定。
  “五号文件”指出了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三种疾病,除非短期内危及生命,否则不得保外就医。
 
 
未经南方农村报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