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议 新闻背景:12月8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5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11月9日《京华时报》)。 王云帆:8日庭审逾13小时,直到临近子夜的23时30分左右才宣告结束,控辩激烈程度为近年来所罕见。从整个刑事司法程序来看,此案自去年4月1日事发,到8日已超过21个月。死刑案件在刑事程序期限上的拉长,彰显出司法在这类最严重罪案上的谨慎。以历史视角来观察,这未尝不是一种进步。庭上激烈的控辩交锋同样是司法文明的足音。林森浩因涉嫌故意杀人而成为被告人,他在道德领域已承受了千夫所指,但他在法律领域,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一切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他有权自我辩护,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胡乐乐:“复旦投毒案”案发至今,众所周知一直存在林森浩必须被判处死刑的强大舆论。但法庭不应该被舆论绑架,而且也的确不能被舆论绑架。法官在审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必须依法审理,一切靠证据和法律说了算。“复旦投毒案”进入二审后,林森浩的两名辩护律师当庭提交7组新证据,以证明黄洋的死不排除其自身健康原因,并就死因向法庭提出重新进行鉴定,而且在最后的陈述中认为林森浩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而公诉方和原告律师则坚称应该维持一审的原判。由于法庭是一切由证据和法律说了算的地方,而不是感性的正义感说了算的地方,所以要维持一审原判,公诉方和原告律师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和法律。 徐明轩:从理念上说,辩方要证明的不是死者黄洋必然死于乙肝爆发,而是检方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林森浩投毒后,黄洋其实死于乙肝爆发的这种“可能性”。如果确有这种“可能性”没有被排除,那么就存在一个“合理疑点”。当然,“乙肝说”是否能被视为“合理疑点”,属于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的范围,围观者不能越俎代庖。通过“乙肝说”质疑检方证据链,是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法治应有之义。 总之,既然《刑事诉讼法》已将证据标准提升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公安机关、检察院就应全面落实,由过去的“口供导向”转向“客观证据导向”,自觉将定罪证据落实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不是为“坏人开脱”,而是为了避免我们中每一个人受到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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