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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印发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伪劣农资造成2万元损失便可移送公安机关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5年06月09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刘海英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刘海英)涉农违法犯罪案件如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标准如何界定?近日,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发了《广东省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下称《标准》)的通知,该标准共明确了11种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标准,包括罪名、刑法依据、移动的情形及标准、涉及的农业管理领域、相关行政处罚依据等。
  食品生产方面,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移交公安机关查办,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对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用药,或为明知使用过该药的供人食用动物提供屠宰服务或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罪,可移交公安机关。
  涉及生产销售农资方面有六条,其中,按照案件移送的情形及标准,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伪劣农资,即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移送公安机关。
  据悉,该《标准》依据《刑法》和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农业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参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于涉农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各级农业部门在查处涉农行政违法案件中,要切实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移送的意识,确保移送畅通,查处得力,严禁以罚代刑,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给予配合和必要的指导。
  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农业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或联合办案,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联合办案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的,农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前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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