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4版:民生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户籍迁出20年 打官司索村民资格
珠海市中院终审驳回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7年03月18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南方农村报讯 随着农村土地价格飙升,村民分红上涨,农村户口也成了香饽饽。近日,珠海一名户口迁出农村20余年的男子为此不惜对簿公堂,将老家——珠海市三灶草堂村告上法庭,只为了“讨回”村民资格,以便参与村集体搞的合作建房项目。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原告◥>
户籍迁出20多年
但仍享集体分红

  判决书显示,起诉老家村集体的男子叫黄东(化名),出生于珠海三灶草堂村,1982年分田到户时,当时只有1岁的黄东作为村民,名下分得了1.77亩农田。1988年,因父亲工作变动,黄东随父亲从草堂村迁往外地。
  一晃20多年过去,原来偏远的草堂村搭上城市化和改革开放的快车,村集体收入不断攀升,成为城市近郊,距离繁华的珠海机场也不远。2011年,草堂经济合作社拟进行合作建房,本村村民可享受福利,黄东发现村里贴出的合作建房意向书上没有他的名字,随后一纸诉状将村集体告上了法庭。
  黄东表示,其户籍虽然很小就迁出草堂,但其村集体成员资格不应该因户籍迁出而丧失。其户籍虽然迁出,但村里依然长期保留其上世纪分田到户确认的田亩数,每年据此享受集体收益。但在这次合作建房中,村集体却将他排除在外,否认其合法的村民资格,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希望村集体撤销。
村集体◥>
丧失集体成员资格
分红只是额外奖励

  法庭调查证实,1988年,黄东就将户籍从草堂合作社处迁出,2003年1月5日户口迁入珠海市吉大至今。在法律上,黄东不再是该村村民。但另一方面,离开老家多年的黄东又提交了其过去多年参加村集体中秋节、年终分红的记录。
  那么,黄东究竟还是不是村集体成员?这成为案件焦点。草堂合作社对此予以否认,称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黄东户籍迁出该村多年,2003年1月5日迁至珠海市香洲区,户口性质是非农业,并不在村集体生产和生活,没有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黄东已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条件。村集体还表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成员才能承包集体土地,但是黄东平户籍迁到城里,已经丧失集体成员资格,自然也丧失继续承包集体土地的资格,其应当将承包的土地交回集体。
  既然户籍早已迁出多年,为何黄东反映自己还长期享受村集体收益分配呢?对此,草堂合作社在法庭上解释,村集体之所以对黄东继续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是基于黄东在没有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的额外的奖励,但这不构成也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的条件。村集体同时认为,村里如何建房,建房意向书的内容是村民表决讨论通过的,内容和程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黄东的诉求不合法。
法院◥>
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黄东的诉求均被法院驳回。珠海市中院审查后认为,黄东提出的诉讼请求虽然是撤销草堂合作社合作建房意向书,并未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提出诉求,但究其争议的实质而言,则是因草堂合作社不认可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未能分配其权益而引发。因此,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确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法院认为,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确认,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应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上诉人黄东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经济日渐焕发活力,农村户籍也越来越吃香。不少早年因种种原因跳出农门,搬到城市的人近年来又渴望“讨回”农民身份。仅草堂合作社,在村集体有意启动合作建房后,还有至少3位与黄东类似的居民先后提起法律诉讼,渴望取得村民资格,从而参与合作建房,但均被法院以该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          (杨亮)
 
 
未经南方农村报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