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广东首例监护人由自然人变更为法人的案件日前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宣判。这起由基层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特别程序诉讼,最终以法院判决撤销被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基层社区组织行使监护权画上句点。 2004年,玲玲(化名)出生在龙岗的一个城中村,当她还只是10个月大的婴儿时,父亲就染上了毒品。8岁那年,玲玲的父亲失踪。其母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症及人格障碍,后被鉴定属于二级精神残疾,生活困难,并无固定的工作、收入和居所,也无力抚养玲玲。 玲玲的外祖父母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玲玲的姑姑曾抚养过其一段时间,后因生活压力等问题不愿再承担抚养责任。龙城街道安排玲玲的姑姑与龙城街道社会事务办签署了《临时代养协议》,将玲玲安排在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生活。2014年2月15日,玲玲的母亲向龙城街道出具一份《声明书》,声称自己无力抚养小孩,同意孩子在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生活和学习。 然而,玲玲慢慢长大,继续待在福利中心并非长久之计。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西埔居民委员会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玲玲亲生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社区居委会担任玲玲的监护人。 该案的承办法官李哲海介绍,第一次去福利院看望玲玲时,她的精神状况不是很好,谈论到父母时,她总是红着眼圈含着眼泪,不肯说一句话。玲玲在笔录中明确表示,当前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良好,愿意继续在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生活、学习。经过审理查明,龙岗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玲玲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西埔居民委员会担任玲玲的监护人直至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区居委会在征得玲玲的同意之后,将其寄养在一户普通市民家中。在寄养家庭中,玲玲的生活起居已达到正常生活状态,已经叫养父养母“爸爸妈妈”了。另外,社区居委会审批资金,为玲玲采购了电脑、报送书法培训课等,玲玲在校学习也恢复了正常。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定义了监护人自然权利有限、可撤销原则,并制定出详细的操作方案。“比如,在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法人团体组织发起申请,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将监护权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而原监护人如果确有悔改情形,经过申请,法院可以依据被监护人意愿,判决是否恢复原监护人。”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马龙说。(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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