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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销售应在品种审定登记区域内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7年03月25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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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区别购销与代销?
  答:种子购销是指一方向另一方采购、购买种子;代销是指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合同的形式委托另一方销售种子,明确委托期限,委托品种等。被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承担。
  问:经营有效区域怎么理解?
  答: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
  问:种子经营者可以将种子销售到许可证有效区域以外地区吗?
  答: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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