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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明确
农产品税率从13%降至11%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7年05月04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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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农村报讯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化肥、农药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根据《通知》,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同时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税率的变化会对下游行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体现了国家对关系基本民生行业税收负担的重视。 (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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