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下一版 >>

广东全国首提设立水产品“禁养区”

全国首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在广东出台,从源头保障质量安全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7年06月06日版次:01

  《条例》明确,水产品禁养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将影响广东省内的水产养殖。

  南方农村报讯 6月2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首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主体、水产品生产管理、水产品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加强不良信息公开

  广东既是水产品生产大省,也是水产品消费大省。据统计,2016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882.4万吨,其中,水产养殖产量714万吨,捕捞产量168.4万吨,出口50.39万吨、创汇29.33亿美元。但目前,广东省仍然存在监管和制度不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可控性、可溯性未能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条例》的出台正逢其时,使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法可依。
  据了解,最初《条例》起草时命名为《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后将“管理”两字剔除,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社会共治理念,这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明确了行业协会和渔民合作社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了行业协会、合作组织的引导帮助行为。引导通过网络媒体、专业展会等推广宣传获得认证标志的水产品。并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结合广东省水产品生产实际,《条例》明确了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厘清了渔业、食品药品等部门监管职责。
  《条例》还提出建立省内部门联动应急机制和跨省联合监管机制,建立了不良信息公布制度,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建立跨省联动机制,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合作。“维护的不仅是广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保障国内公众吃上卫生、安全的广东水产品,可以让广东水产品走得更远。”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说。
生产经营全程监管
实现全链条可追溯

  为从源头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规范养殖水质、苗种生产检疫、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等。“这也是全国首次在水产品领域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表示。
  对于禁止生产区域划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条例》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加强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监管对接,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构建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水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条例》还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所有水产品生产者提出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对投入品特别是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以及贮存、运输监管等进行规范,明确法律责任,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
  以水产品投入品为例,《条例》设定了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法律责任,由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管机构处罚。此外,《条例》规定,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外,《条例》还强化专业技术支撑,明确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职责,规定水产品检测和抽样检测规范。特别是明确了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强化了执法依据。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