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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动《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
6月起农药监管职能统一划归农业部门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7年06月06日
版次:
07
广东各市农业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近60人参加了《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南方农村报讯 6月5日上午,广东省农业厅在广州举行“《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并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解读。广东省农业厅党组成员、总畜牧兽医师蔡树淦对做好新农药条例的宣传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各市农业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近60人参加了仪式。
据悉,《条例》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新增了农药经营许可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事项,提高了农药经营准入门槛,加强对农药流通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农药使用主体责任,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强化对违法使用农药的处罚力度,提升农药使用监管执法效能,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记者了解到,《条例》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将原分设在农业、工信、质监等多个部门的农药监管职能统一划归农业部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
二是农药登记方面:新增新农药研制者可申请农药登记,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允许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实施登记集中评审制度、登记试验备案制度和试验单位认证制度。
三是农药生产方面:取消了原工信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核准、农药生产批准证和质监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新设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将实行“一企一证”制;允许农药委托加工,实施农药生产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农药标签需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四是农药经营方面: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农药经营七类主体的限定;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农药经营采购台账和销售台帐制度;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或农药经营许可者购进农药;农药经营者应正确推荐农药使用范围和用药方法,不得误导购买人。
五是农药使用方面: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农药;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六是农药监督管理方面:赋予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完善了假劣农药定义,禁用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或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均按照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实施农药定期调查统计制度、农药诚信档案制度、农药召回制度和农药退出制度。
七是法律责任方面:完善和细化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农药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职、农药登记评审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将被行政甚至刑事问责;新增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的、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或许可被吊销生产或经营农药的,其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蔡树淦强调,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细化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创新宣传方式,运用多种载体,大力宣传《条例》,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和下乡进村活动,多角度多层面对《条例》进行解读,让新农药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清醒认识其主体法律责任,做到知法守法,让全社会积极参与和监督新农药条例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依法治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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