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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废水排放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7年07月01日版次:11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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