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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重在以审判为中心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7年07月04日版次:02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
  法庭不得用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定罪,是司法界的共识,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司法原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由此,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界认为,  “两个证据规定”是我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律文件。2013年刑事诉讼法大修, “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正式入法。
  此次五部门再次联合发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全流程规范、把关,将过去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模糊的地方进一步明确、细化,意味着我国在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司法体系进一步成熟和完善。
  防范冤假错案确实需要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过往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往往正是全链条的失守,甚至在“两个证据规定”发布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仍然有冤假错案时而发生。
  这都说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落实非法证据排除面临非常大的阻力,很多地方的公检法系统仍然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观念存在强大的路径依赖。所以,防止冤假错案、排除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最为关键的就是推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将侦查权关进法治的“笼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深刻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值得肯定的是,《规定》恰恰体现了法院的权威中心地位,表明了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立场。《规定》共42条,涉及审判环节的内容就有19条,占了近半篇幅。
  按照《规定》的条文,被告人、辩护人只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且有充分法律根据,法院就要先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而且《规定》也强调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诸如此类的条文都在强调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权威地位。
  《规定》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另一面则是,所有的条款共同指向对侦查权进行约束和制衡。《规定》侦查系统内部的审查、起诉、辩护、审判各个环节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为非法证据排除设置了层层关卡,目的也是让侦查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规范运行。而过去诸多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背后正是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难以受到约束和制约。
  相较以往,《规定》实操性更强,体现了司法进步。公众也希望《规定》尽快落实,在司法个案上尽快发挥效力,让社会在具体的个案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作者于德清,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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