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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者拟集中供养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7年07月04日版次:03
  南方农村报讯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草拟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特困供养人员的对象及分类、护理内容和标准等细则,并提出到2018年,全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改造床位2.5万张以上,各县(市、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30%;到2020年,全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改造床位5万张以上,各县(市、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于7月7日前向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反映。
特困供养人员分三类
  意见稿指出,特困供养人员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员;同时,依据相关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可被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
  具体来说,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中,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项或4项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人均护理标准分三档
  意见稿规定,针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内容包括: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探望,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生活护理,及全部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标准方面,将按照当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三档确定。具体为: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0%;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2020年集中供养率达60%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提升公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能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生活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鼓励在家分散供养。
  对不具备护理功能的公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加快将现有床位改造成护理型床位,以满足国务院和省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新要求。到2018年,全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改造床位2.5万张以上,各县(市、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30%;2020年,全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改造床位5万张以上,各县(市、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
(符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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