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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发布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7年07月08日
版次:
01
南方农村报讯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7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免征农村房屋、土地等集体产权转移相关契税等。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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