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广州的项阿婆,曾在公证处立下一份遗赠遗嘱,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产权全部赠与两名外孙女。但项阿婆去世后,她的儿子将两个外甥女告上法庭,声称外甥女并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超过法定时限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
王老伯与项阿婆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王甲(女儿)、王乙(儿子)。儿女成年后,女儿王甲继续随他们一起居住生活,儿子王乙则由于工作关系去了外地,定期来广州探望父母。王甲婚后生育了两名女儿,分别是王丙、王丁。之后王甲和丈夫离婚,王丙、王丁跟随王甲生活,和王老伯和项阿婆一起生活,相互照顾。
2002年王老伯去世,2009年项阿婆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改房,用于一家人的居住生活。王老伯去世后,项阿婆于2005年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赠遗嘱,内容为将自己对该房享有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外孙女王丙、王丁。项阿婆去世后,王丙、王丁在两个月内到公证处作出了接受遗赠的公证。
2016年,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一半的产权。王乙认为,王丙、王丁在项阿婆2009年去世后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而项阿婆的遗赠是在2005年作出的,当时王丙、王丁就已经知道了遗赠内容,故早已超过法定时限,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法院认为,项阿婆虽然于2005年就作出了公证遗赠遗嘱,但该遗赠遗嘱直到其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王丙、王丁在项阿婆去世后即遗赠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通过公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规定。
最终,法院判定该房由王甲继承取得1/6产权份额、王乙继承取得1/6产权份额、王丙取得1/3产权份额、王丁取得1/3产权份额。
释法◥>
针对以上案例,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弄清楚。
首先,是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则是公民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两者都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
其次,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律上,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属于继承范围。所以上述案例中,王丙、王丁两个外孙女接受的是外婆项阿婆的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针对遗赠,则要求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对遗嘱继承人没有要求必须明示接受,而对遗赠则附加了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条件,否则就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所以,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祖辈遗产遗赠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作出“接受表示”的时效问题。
□据《广州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