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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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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大闹法庭双双被判刑

广州首宗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宣判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7年08月01日版次:05
|以案说法|
  案件还未开庭审理,一对夫妻却在法庭上“怀疑法官裁判不公”,上演“全武行”闹剧……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市首宗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何某来与何某红因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何某来与何某红是两夫妻,2016年11月18日下午,两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旁听一宗涉其亲属的民事纠纷案件。从法院提供的当日开庭视频可以看到,当时法庭正准备开庭,何某红在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下闯入审判区域,在审判长责令其退出审判区域对其进行训诫的过程中,何某红对审判长进行了辱骂,于是审判长命令值庭法警将何某红带出法庭。
  这时,旁听席的何某来起身阻挠法警,并不停推搡法警,两次挥拳向法警面部打去,导致该法警上唇、手臂、手背多处挫伤,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同时,同为旁听人员的何某来侄子也起身参与了阻挠。何某红则再次冲入审判区域,抱起一袋资料向审判人员方向扔去,并将桌上的麦克风狠狠向地上扔砸,场面十分混乱,审判活动被迫中断。在其他法警赶来法庭维持秩序期间,何某来和何某红仍对审判人员不停进行辱骂。
  因两人行为十分恶劣,越秀区人民法院当即对何某来作出司法拘留,并对何某红予以训诫。同年12月,何某来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经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何某红则予以取保候审。
  因涉及地域回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由天河区法院进行审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审理时,当公诉人询问何某红为什么要辱骂法官时,她回答觉得法官裁判不公。然而,当公诉人追问案件都还没开庭审理怎么裁判不公,何某红表示她当时以为法庭已经作出判决了。
  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在参与旁听庭审过程中不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听审判长制止,何某来殴打值庭法警致其受轻微伤,何某红辱骂审判人员并向审判人员投砸物品,其行为均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告人何某红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来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何某来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红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当听到判决结果,何某来神情沮丧,表示服判不上诉,何某红则痛哭不止。
□南日
法官说法
四种情形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梁晓文法官说,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设立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完善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四种情形,一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二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三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四是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情形,且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16年以来,广东省审理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有5件,本案是广州市首例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情节较轻的,一般多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行为人扰乱法庭秩序的原因,梁晓文分析,主要是行为人普遍缺乏对法律敬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存有侥幸心理,或者行为处事目无法律,习惯肆意宣泄情绪、通过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甚至有人企图通过扰乱法庭秩序向法院施压来实现其诉讼目的。
知多D
法庭上不能实施的行为
  在庭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要服从法官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接听电话;
  2.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经法庭允许除外)
  3.发言或提问,应当经法官许可;
  4.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下列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2.哄闹、冲击法庭;
  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4.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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