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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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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缴税缺乏政策温情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7年08月12日版次:02
  近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烈日炎炎,高温天气里,有税务部门在网站上明确回应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引发了很高的网络争议。有劳动者反映,“高温津贴本就不高,还要征缴个税,到手的钱又‘蒸发’了一部分。”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分析,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与现实中一些企业不支付高温津贴有关,此举意在强化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义务。(8月8日《工人日报》)
  当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还在不遗余力为户外劳动者是否得到高温津贴而奔走呼号之时,税务部门一则“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应,难免让人心生不悦。“本就不高的高温津贴还要缴纳个税”,这无疑是萦绕于众多劳动者心头的待解疑问。在笔者看来,为了更能彰显高温津贴的政策善意,税务部门不妨高抬贵手、网开一面,免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说,税务部门关于“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应的确于法有据。在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此后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2012年6月,由安监总局等4部委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白无误的相关规定,即高温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就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众的质疑也并非没有道理。首先,高温津贴数量不大。据记者查询了解到的情况,全国各地高温津贴普遍在200元/月以下,即使是在经济发达的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也不过是区区每人每月150元,而且这种福利性津贴只在每年6-10月发放,并非常态化状态。从增加公共税收积累的角度考量,有则不多,去则不少,应当无伤大局。
  其次,就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本意而言,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积累渠道,更是调节国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高收入的富人群体应当多纳税、多贡献。反观高温补贴,其发放对象多为一线蓝领和工薪阶层。正值烈日盛夏,置身高温炙烤,普通劳动者以汗流浃背的辛勤付出得到些许的额外补助,税务部门如何忍心从中取羹,此等税收又有多大的“调节”效应。
  更为重要的,高温津贴的发放缘由,就是出于对户外劳动者的健康保护与权益保障。与一般概念的福利、津贴相比,高温津贴的特殊意义不言而喻。向高温津贴征收个税,其负面影响不只在于对劳动者“保护费”的数额减少,更在于其所彰显的尊重劳动和人文关怀政策善意的严重缩水,以增加收入与赢得民心相较,其得不偿失同样显而易见。
  其实,国家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其初衷并非是要扩大个税征收的基数,而是通过与其他工资的“捆绑”,倒逼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
  面对社会民意与政策条款发生矛盾的现实纠结,一些地方实施了顺应前者、调整后者的变通措施,比如出台政策性解释,将高温津贴列入“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再计入工资总额;亦或是将高温津贴列为税前扣除以规避个税。由此传递出的将好事办好、实事办事的惠民温情值得称道。
(作者张玉胜,媒体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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