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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
中山为困难群众减负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7年08月12日
版次:
04
南方农村报讯 从9月1日起,中山市将适当提高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据中山市民政局介绍,此次调整将提高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医疗救助比例。
户籍双低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统称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三类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费用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作出调整: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救助70%提高到80%;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救助80%提高到90%。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20万元不变。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包括整个家庭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人均市值不超过12个月低保金总额10752元,家庭无非营运用机动车辆、无企业商业所有权登记等。
中山市民政局介绍,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80%。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累计支付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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