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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5版: 一周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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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设侮辱国歌罪,情节严重的可判3年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7年11月11日
版次:
05
刑法修正案(十)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维护国歌尊严,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该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因此,在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王超英说。
点评
联想起近年来有的体育比赛,当国歌响起时,某地某些观众竟然发出嘘声并作不雅手势。“侮辱国歌罪”列入刑法后,这种以身试法者将为自己的可耻行为付出代价。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国家的象征,每一位公民都理应维护国旗、国徽和国歌的尊严,这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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