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 |
2016年初,一位七旬老母亲去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称其女儿倪某患精神病离家出走长达7年未归,请求宣告女儿倪某死亡,获得法院依法支持。没想到,时隔一年多后,倪某“死而复活”了。近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处理,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据悉,倪某由于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不断地服用抗抑郁药物,曾多次住院治疗。2009年2月,她再次病发并离家出走。
七年间,倪某家人运用多种途径几经寻找,却无半点音讯。2016年年初,倪某的母亲杨某向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提出申请,因女儿倪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宣告倪某死亡。2016年4月起,法院通过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来寻找倪某下落,公告满1年后其仍然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宣告倪某死亡。
谁料,2017年底,倪某现身广州救助站。原来,倪某病发离家出走后流浪至海南,被海南救助站收留。发现倪某是广州人后,海南救助站将其送至广州救助站。广州救助站联系到倪某家属,在外漂泊近9年的她终于回家了。
因倪某的法律身份丧失,出行、办事多有不便。2018年1月3日,弟弟携倪某到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判决。
立案当天,南沙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胡名态 马稷良
法官说法
什么是宣告死亡?
法官介绍,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理死亡;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宣告死亡就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但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该怎么办?
法官介绍,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当事人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义务。
自然人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官介绍,自然人宣告死亡不等于生理死亡,有的有可能已死亡,有的则可能尚在人世。死亡宣告被撤销的,若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自行恢复;若其配偶已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若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他人被宣告死亡并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倪某而言,其未婚,无子女,宣告死亡期间,其名下财产均未做处理,故人民法院仅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