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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5版: 一周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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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概念、随意辞人,试用期有啥“坑”?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8年05月05日
版次:
05
“90后”小张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小张是新人,能不能入职还不好说,于是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多次沟通未果后,小张只好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问题是许多职场新人的盲区。”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梁良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就应履行。试用期内,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试工”等于“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试用期的“坑”还不少,职场新人还要擦亮眼睛。
——巧创新词,“试工”等于“试用”?梁良介绍,一些用人单位以“试工”名义拖欠员工薪资。“法律上并没有‘试工’这一概念。审理时,我们一般认定‘试工’即为一般意义上的试用。”
——滥用概念,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西城法院民七庭庭长王辉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对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实际上,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一言堂”,“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王辉表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应有充分依据,并向劳动者释明。如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不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
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本意,是通过试用期这段“窗口期”的互动和磨合,让用人单位选择到合适的劳动者,劳动者也能找到理想的“东家”。对于劳动关系双方来说,机会和权利是平等的。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些偏离法律轨道的情况,试用期被一些用人单位“玩”成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窗口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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