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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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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给人起侮辱绰号属欺凌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8年11月17日版次:05
  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外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欺凌(以下简称“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实施办法》明确,欺凌事件分为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其中,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如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事件;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事件。
  欺凌者恃强凌弱的行为尚未违法、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如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事件;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事件。
  而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则包含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事件;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事件等。
点评
  治理校园欺凌,就该更严厉也更细化。不是只有身体的殴打才是欺凌,精神上的伤害,也是校园欺凌的一种方式。广东将“起侮辱性绰号”纳入校园欺凌的范畴,是一次积极作为,也有助于遏制隐性的欺凌。也期望后续的落实过程中能将其落到实处,对于那种一般欺凌事件,该依规处理就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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