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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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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签名作包装一公司侵权败诉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8年11月17日版次:07
  近日,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平高科”)诉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姓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了结果,判决认定,被告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侵害了隆平高科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成为自2014年隆平高科与袁隆平院士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协议》以来,隆平高科胜诉的首个违法使用袁隆平院士签名的诉讼案件。
  2016年4月,隆平高科发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印刷“袁隆平”字样,随后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象征性索赔经济损失1元。
  但一审对隆平高科要求确认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未予以支持。随后,隆平高科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侵害了隆平高科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被告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结合广告语、结满谷穗的杂交水稻图片、产品说明等信息,共同对其水稻杂交种产品进行介绍和宣传,属商业使用。
  第二,相关落款题字是袁隆平院士的书法作品,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无权用于产品商业推荐和广告宣传。
  第三,被告公司与隆平高科经营范围高度重合,被告公司在明知隆平高科支付高额费用独享“袁隆平”姓名权益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字样,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且稻种产品消费者多为普通农户,“袁隆平”姓名具有很强指引作用。被告公司相关行为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既损害了隆平高科独享“袁隆平”姓名商业使用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被告公司已经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喻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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