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夫妻双方同时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举报对方对自己实施家暴,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家暴者?
刚刚过去的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珠海市香洲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74份。经过回访,被申请人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都停止了暴力,裁定有效期内无一违反。日前,香洲法院再度发布两件对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香洲法院就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29份,曾经发出包括广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份“迁出令”“远离令”及广东省首份给男性受害人发出的保护令等。
据悉,香洲法院已发出的裁定保护事项,除了禁止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外,还包括禁止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禁止毁损财物、禁止在申请人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暂定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权、限期搬出双方共同居住房屋等多个方面。
尽管受害人可申请多个保护事项,但并非所有申请事项都能获得法院准许,如其中有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双方共同住所的裁定事项,因对被申请人正常生活影响较大,法院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考量,认为应以暴力程度较严重为前提,最终决定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南都)
———————————|以案说法|———————————
阿志和阿珊(均为化名)于2007年按乡俗举行婚礼后同居,并育一子一女。2012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2017年11月,阿珊向法院起诉离婚。随后,阿志和阿珊先后以遭受对方家庭暴力为由,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阿珊向香洲法院提交其多次遭受阿志家暴的证据。2008年,阿志曾写保证书,承认殴打阿珊,并保证不再犯。
然而,2012年至2016年期间,阿珊先后5次报警称被阿志殴打,其中一次被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视网膜震荡等。而2014年8月,阿志报警称被阿珊砍伤,经现场查验,阿志身上仅为抓伤。
2017年2月和5月,阿珊先后报警称被阿志殴打。同年6月,阿珊发现阿志在某酒店与其他女性同宿,便叫来多位亲属前往酒店。随后,双方发生冲突,造成阿志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几天后,阿志报警称,被阿珊刺伤。阿珊则表示,当晚阿志饮酒后回家,对前几天被“捉奸”的事情怀恨在心,于是再次对她进行殴打,其伤口是在追打她时踩到摔碎花瓶所致。
同年7月,阿志和阿珊均报警称被对方殴打。阿志表示,阿珊用碗将他打得头破血流,但自己未还手,伤情鉴定也显示阿志头部和颈部有伤口。阿珊则表示,当天两人再次因阿志婚外情发生争吵,阿志殴打了她。为了防止挨打,自己手拿钥匙抵抗,划伤了阿志的头部。随后,阿志和其父一起殴打她,处于自卫,才用碗砸伤了阿志。
双方邻居出庭作证称,确实曾多次看到阿志对阿珊大吼大叫并进行殴打。
香洲法院经审查认为,从阿志写的保证书、阿珊提交的数次报警记录、门诊病历、受伤照片等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阿珊多次被阿志殴打,面临家庭暴力危险。
阿志虽也称自己遭到阿珊家暴,但在2017年6月因阿志与其他女子同宿而发生的冲突中,并无证据显示是阿珊将其打伤,而在其余几次冲突中,阿志的陈述与他本人及阿珊的伤情均不相符,阿珊对事件经过的陈述更为客观可信。
因此,香洲法院为阿珊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阿志对她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而由于阿珊只是在抵抗时造成阿志受伤,不能因此认定阿珊也对阿志实施了家庭暴力,香洲法院驳回阿志的保护令申请及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施暴方控制受暴方的手段。
在该案中,阿志和阿珊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阿志也确实在双方冲突中受伤,但其受伤实际上是阿珊在反抗家暴时造成的。阿珊作为受暴方,在反抗家暴时并不具有控制对方的意图,即使造成施暴方受伤,也不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不应为施暴方发出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