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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一直以来,城市小区养狗问题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比如,前段时间在网络上热传的异烟肼毒狗事件。面对这种情况,近日,山西运城某小区打出了“承诺不养狗才能买”的旗号,打造无狗社区,引发网友热议。(2月22日中国新闻网)
刘远举:这种想法当然是好的,算是一种公民自我协调解决方法,即用简单粗暴的“大家说好都不养”的方式,釜底抽薪地解决不文明养狗问题。从合同角度看,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的合同。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反悔了该怎么办?任何合同都有违约之后的救济条款,禁止养狗违反合同的救济条款是什么呢?如果没有,那么合同的约束力就没有任何基础。 那么,该如何设置违约条款呢?驱逐出小区,显然不可能。赔款?养狗者赔偿1万元,小区每家分100元?对于被补偿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谁来判决,谁来执行呢?
周东飞:按照新闻中受访律师的说法,只要消费者在有禁狗条款的合同上签了字,就表明这是自愿交易,合同就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商品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什么叫不公平、不合理?凡是要买我的房子,就不许养狗,这就是典型的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因此,“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开发商能搞出一个“无狗社区”,一个街道能不能搞出一个“无狗街道”,一个城市能不能搞出一个“无狗城市”?在这个过程中,那些遵纪守法只是想养一只宠物的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就不需要关注了吗?我们能够理解公众对于狗患的愤恨,但是正道只能是公共部门加强管理。今天我们如果为“无狗社区”欢呼,明天就可能成为合法权益被漠视的受害者。
马涤明:仔细琢磨一下,“无狗社区”的设想也挺乌托邦的。一者,社会信用意识有待提升的语境下,若一些人买房时承诺不养狗,住进去之后不履行,开发商或物管方面能有什么好办法制约吗?就算对簿公堂,这样的合同条款在法律上未必有效。律师称,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合同。然而,如果存在“霸王条款”或消费歧视的问题,即便告知、自愿,也还是有问题的。再者,二手房交易不经过开发商和物管,意味着不养狗承诺不涉及二手房业主,这事岂不更难。
打造“无狗社区”并非易事,但这种“软约束”作为一种构想,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志趣习惯相近者在一起居住,或许是解决社区矛盾的一种方式。
张淳艺:对于社会而言,“无狗社区”更是一场有益的社会实验。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无狗社区”和“有狗社区”可以让人们各取所需,各自安好。在“无狗社区”,业主可以共享清净,免受打扰。在“有狗社区”,“铲屎官们”可以一起约着遛狗,交流心得。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无狗社区”的积极探索,也能够为社会规范管理养狗提供样本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