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等。
社保缴费基数调低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落实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费率部署,会议决定,一是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二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会议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由于各地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造成基数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因为觉得缴费负担重而选择不参保,从而形成了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现象。
早在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就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分析,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这样把费率和费基都降下来,企业的社保负担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轻,也让更多工资比较低的群体能够参保。
“两箭齐发”降低社保负担
杨燕绥表示,社保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但其统计口径主要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水平比较高。按照这个基数缴费,社保负担就比较重,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交不起社保,员工也就无从享受社保待遇。
如今,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虚高”的状况终于迎来改变,随之也会带来一系列正面影响。
“社保降费有两个维度,一是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基。”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表示,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但如果缴费基数扩大的话,就会抵消掉费率下降的减负效果,所以要同时降低缴费基数。“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较高,私营单位则比较低,把私营单位加入进来进行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会随之降低。这样一来,基数降低,费率也下降,双重措施就可以使企业社保负担得到真正降低。”张盈华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司司长卢爱红表示,2018年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截至2018年底,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42亿人、1.96亿人、2.39亿人;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2.27亿人。
低收入者的到手收入增加
在专家看来,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举个例子,假设某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社保缴费下限为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3600元。小王工资为2000元,低于缴费下限,但他要按3600元的下限为基数缴社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他每月养老保险缴费288元。
如果重新核定之后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降为5000元,社保缴费下限就会降为3000元,小王此时每月养老保险缴费降为240元,每月到手收入就会增加48元。
(综合新华社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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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险将合并
南方农村报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