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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近年来,“立遗嘱”受到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视。老年人知道要通过“立遗嘱”来传达自己真实的遗产分配意愿;有些中年人,为了保障自己小家庭的权益,也在增强“立遗嘱”的意识。(4月7日《钱江晚报》)
@郑建钢: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难在哪里?难就难在如何厘清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难就难在如何调解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与金钱之间碰撞所爆发出来的尖锐矛盾。就像遗产问题,一旦考虑不周到,或者处理不到位,一场官司往往是难以避免的。结果,劳民伤财不说,还使亲情和感情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因此,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但与身后事相关,也与生前事相关。
在传统观念里,一般比较忌讳谈论死亡,当然也不太习惯在本人还健在的时候就去立下遗嘱。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推进,生前立遗嘱已经不再是受忌讳的敏感话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老百姓家庭财产快速增长,根据本人的意愿立下遗嘱,对身后的家庭财产进行安排,既是观念的进步,同时也是法制建设的进步。
@昌莲:事实上,遗嘱首先是一种权利,即公民享有在生前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遗嘱权利人按其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和决定继承人的继承数额。因此,立遗嘱,既要保障公民可以依法行使遗嘱权利,又要保证其所立遗嘱真实可靠、合法有效。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公民要么放弃了遗嘱权利,要么遗嘱权利使用不当,给家庭和后代留下了诸多争端。
然而,遗嘱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份责任。换言之,公民在行使遗嘱权利时,应体现公平正义,维护家庭的和睦,保证亲情的延续。否则,如果因没立遗嘱,或遗嘱不规范,造成家庭纷争,就是遗嘱权利人的一种失责。
@鞠实: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生前遗嘱”实施的意义、作用等,不能说绝对没有过,但很显然缺乏必要的宣传力度与有效方式,并不有效被大众所掌握和了解,更别说有效的理解和支持。此其一,“生前预嘱”实际实施遇冷,缺乏有效深入人心的宣传,责不可卸。
其二,既然“生前预嘱”意义重大,又有很大现实推广和实施的必要性,包括地方政府、医疗部门等就应该对此高度重视,并在相关的实施辅助措施和配套上下大功夫,及时足额供给才对。但遗憾的是,就现实情况看,与“生前预嘱”相配套的如痴呆、多脏器衰竭的临终关怀机构相对还是存在较大欠缺的,折射的是有关方面对“生前遗嘱”及其配套医疗设备、相关辅助医疗机构的建设,在重视程度上还是有所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