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南方农村报

<< 上一版 下一版 >>

瓜农抓贼倒赔300元?涉事民警已被停职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08月06日版次:05
  南方农村报讯 近日,河南鹤壁一瓜农西瓜被偷还倒赔300元一事引发关注,据鹤壁市公安局透露,该局对该警情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对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瓜农庞某家住河南鹤壁市淇县,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但最近瓜熟后,经常有人来偷瓜。
  7月29日,庞某发现又有人来瓜地偷瓜。偷瓜人看到庞某后四散跑开,只有两名骑着电动车的女子因偷瓜太多落在后面,被庞某抓住。在庞某制止偷瓜过程中,电动车被拉拽倒地,三人同时摔倒。一名女子膝盖擦破流血。
  两名女子先报警,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庞某赔偿该女子300元。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网民纷纷为庞某鸣不平。
  8月2日淇县警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称“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与其女儿耿某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把摔坏”。通报的最后称,淇县公安局民警已教育训诫宋某及其女儿,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
  鹤壁市公安局表示,该局针对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盗窃西瓜的警情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4日鹤壁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查,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对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新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