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20日上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对于8类“校闹”行为,要实现“不闹也赔”,强调“闹也不赔”;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
8类行为属“校闹”
什么是“校闹”?《意见》指出,“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还规定,对于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也可以参照处置“校闹”的办法予以处置。
实现“不闹也赔”
《意见》强调要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具体而言,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除了强调“闹也不赔”外,《意见》还强调要实现“不闹也赔”。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解读说,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意见》突出“预防为先”。邓传淮表示,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要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相应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意见》还特别强调,学校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鼓励建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
《意见》要求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发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处置机制,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学校还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
《意见》还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
赔偿方面,要求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通过财政补贴、家长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加大保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