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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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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08月27日版次:0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8月26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三审,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社保体系
  在审议过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赔偿标准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征地程序,要求: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意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相应修改方案。
  在征地补偿方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五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这与现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参照人口、耕地产值不同。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亮点:为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扫除障碍
  据悉,为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平稳有序,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三审环节特别新增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对此作出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其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闲置住宅
  记者了解到,如何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的问题,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也成为一个关注重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三审环节还细化了规定,要求个别省、直辖市经批准易地开垦的耕地应当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同时新增规定,要求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据新华网、《农民日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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