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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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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通过表决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08月27日版次:04
  据新华社电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于社会关注的常用药、急(抢)救药短缺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储备和供应”作出专章规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短缺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等,多部门共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药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专设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持有人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以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主线,进一步明确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
  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予以严格管理。规定从事药品研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障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药品上市放行。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同时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追溯制度,保证药品可追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同时提出,将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的安全,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合法渠道,并且能够实现药品风险控制,精准召回。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现行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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