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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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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进民法草案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09月17日版次:05
  南方农村报记者 肖江

  高空坠物造成的悲剧屡见不鲜。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茂业天地购物中心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25岁的女员工在茂业天地写字楼北出口被楼体外墙脱落的装饰铝条砸中身亡。
  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一商店工作人员叶先生站在自家店铺门口售卖商品时,被从天而降的一整块窗户砸中,叶先生被砸得满头鲜血,现场都是玻璃碎渣。所幸救援及时,叶先生暂无大碍。
  玻璃窗户从何而来?据顺德警方介绍,该玻璃窗是从二楼的出租屋掉下来,事发时叶先生正站在自家店家门前与客人攀谈,没想到突然被玻璃砸中。叶先生的商铺正上方出租屋的窗户,砸下的玻璃窗原本就是安装在出租屋的窗户上。
  事发时,该出租屋无人员在内,玻璃窗为何掉下,需进一步调查。
以案说法
  怎样才能保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呢?2019年8月26日,作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议题,高空抛物正式进入民法侵权责任草案。“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草案的三审稿中增加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成为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无论是有意还是失手,都坚决不允许,这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常委会委员的共识。委员们认为,这样的立法,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充分体现了人大立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在现实中,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认定是一个难题。就如上述案例中出现的,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了他人损害,这种情况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对于这一点,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但是存在牵连无辜的可能性。
  最新的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就有了新的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举个例子,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情况,根据新规定,可以分三个步骤来走。第一,查清楚责任人。第二,如果责任人难以确定,全楼的人都有补偿责任,除非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可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才能免除己方责任。第三,后续如果查明了责任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的“全楼的人”可以向责任人追责。
  新规定无疑是对以前制度的完善,堵上了可能冤枉无辜的漏洞。与此同时,新的草案并没有免去有关机关的先行调查程序和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有关单位的不作为,有利于找到真正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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