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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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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关联集体经济监管,防止资产流失

广州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新政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10月10日版次:01

  在一些集体经济较强的农村,亟需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监管制度。            新华社图片

  南方农村报讯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近日广州市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组织建设、民主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内容。
  《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主体,要求各区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各镇(街)应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选举、改制、终止等事项及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进一步优化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的工作职责,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并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换届选举、股权流转、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依规完善组织章程,《意见》规定组织章程要体现坚持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地位,组织章程制定或修改,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初审后方可提交成员大会表决。
  《意见》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包括组织架构组成、成员身份界定、任职要求、任职条件、规范换届选举等,明确要求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成员与监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之间不得交叉任职,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并强调经济社社长不得担任经济联合社监事机构成员。
  值得一提的是,为适应广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与2014年出台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相比,《意见》新增了关联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证照使用的内容。
  《意见》明确规定,关联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公司和分公司,或者实际控制(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的经营主体。为防止关联经济组织弱化集体资产属性,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求关联经济组织的公司章程须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相对接,其管理办法由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接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积极经济组织登记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管理和使用,《意见》要求,各区负责农业农村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管理,确保登记证的规范使用。同时还要求加强对登记证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伪造、变造登记证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编造登记证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在《农村积极经济组织登记证》启用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继续有效。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包括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健全“三资”台账、印章管理等,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印章,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存档制度,要求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社长(法人代表)不得保管本组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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