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也只能有唯一的公民身份号码。由于自身原因存有多个户口而造成工作、生活不便影响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曾某不服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户籍管理纠纷案入选。
办理双重户口被查出
曾某1970年2月8日出生于原清远县浸潭镇,属原清远县浸潭镇居民委员会户籍居民。1985年2月3日,经原清远县公安局、原清远县公安局浸潭派出所批准,曾某从原清远县浸潭镇居民委员会迁往原清远县南门派出所辖区北门街汽车站。
1992年8月21日,曾某又将户口从北门街汽车站迁往原清远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辖区的向群新村七号4楼3号。1997年11月25日,曾某所内移居,户口地址变更为清远市清城区向群新村七号30座401。2000年11月14日,曾某向原清新县公安局浸潭派出所申请登记入户,取得地址为原清新县浸潭镇留良洞村民委员会八队22号的户口。
2015年,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下称“清新公安局”)发现曾某持有上述双重户口。同年8月5日,清新公安局向曾某发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告知将依法注销其浸潭镇户口。8月15日,曾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其一直使用浸潭镇户口,该户口属真实户口,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向群新村七号30座401的户口属重复户口,应予注销。
清新公安局认为曾某的浸潭镇户口属重复户口,遂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户口注销证明》,注销其浸潭镇户口。清新公安局未将上述注销决定直接送达给曾某。2017年3月,曾某在移动营业厅办理相关业务时,得知其浸潭镇户口已被注销。同年5月,曾某提起诉讼。
不服管理制度起诉公安局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清新公安局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户口注销证明》的送达程序违法;二、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第一点“定义”规定:“(一)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的为重复户口。(二)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凭虚构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为虚假户口。”第二点“处理原则”规定:“(三)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真实户口,应予以保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虚假户口,应予以注销。(四)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注销;二次以上重复迁移的户口,应保留第一次迁移的户口,其后迁移的户口应予以注销。”
据本案证据和查明事实,曾某迁徙户籍的地址均有正常审核批准迁移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而曾某在取得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向群新村七号30座401的户口后,仍于2000年11月以补报往年出生的方式向原清新县公安局浸潭派出所申请登记入户,在无任何审核批准迁移手续的情况下取得户口为农业户口的重复户口。
清新公安局发现曾某持有重复户口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发出《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认定曾某涉案浸潭镇户口属重复(虚假)户口并予以注销,符合《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的前述规定。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羊)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也只能有唯一的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由于自身原因存有多个户口而造成工作、生活不便影响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公安机关对公民身份户口信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审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送达当事人,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