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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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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户纳入备案范围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12月07日版次:03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印发
  南方农村报讯 近年,广东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农业农村部不断强化畜禽养殖备案工作。《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近日印发,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经营许可证发放主体
  结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本次修订将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单位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父母代种禽场(生产商品代雏禽)核发部门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与商品代仔畜生产场核发单位一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畜牧法》规定蜂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畜牧法》有关规定;《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规定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此《办法》第十二条对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作出规定。
简化畜禽养殖备案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等作了以下修订:
  删除原办法中的备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没有规定备案必备条件,农办牧〔2017〕60号文也提出“不增加前置备案条件,确保养殖场全部备案”。
  提高养殖场规模标准。农办牧〔2017〕60号文提出了养殖场规模参考标准:生猪存栏300头或出栏500头以上(以生猪为例),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均以此为通用标准进行相关统计。将养殖场标准从原生猪存栏100头,提高至生猪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有利于各项工作开展。
  将养殖专业户纳入备案范围。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以生猪年出栏50头至499头作为养殖专业户通用标准。2018年我省生猪养殖专业户约5.1万户,其出栏量占全省出栏量21%,对畜牧业发展影响较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我省加强养殖专业户管理,农办牧〔2017〕60号也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探索实行全覆盖备案”。将养殖专业户纳入备案范围,有利于各地掌握畜牧业情况,为行业管理与发展提供基础。
  简化了备案流程。根据农办牧〔2017〕60号文修改备案流程,通过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联网备案。        (粤农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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