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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版: 农村财富·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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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一些农资违法案例刷新你的认知
2019年农资行业典型执法案例盘点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9年12月28日
版次:
09
编者按:随着新《农药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广告法》等法规的深入实施,2019年农资行业执法呈高压新常态,一批典型案例的出现不仅刷新了农资人的认知,更进一步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给行业人更多警醒。本报梳理出2019年农资行业部分典型执法案件,希望广大农资人、种植户能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守法经营。
南方农村报记者 杨吉龙 王俊涛
广告用“最”等字样 经销商被罚20万元
河南省鄢陵县一家农资公司因宣传画报含有“万庄新肥、领导关怀”字样、党和国家领导人与企业代表合影等内容的广告,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列为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该公司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无独有偶,国内一知名化肥企业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广告,因广告中含有“追肥效果最好”“物化性能最稳定”“首选品牌”等内容,被执法部门查处。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处理结果:1、鄢陵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上述农资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2、上述肥料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化肥质量没问题 经销商未指导使用赔3万元
4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户陈某、林某和朱某,在胡某经营的化肥农资店购买了化肥,使用后却发生作物大面积死亡的情况。三人认为胡某提供的化肥有问题,要求赔偿。胡某将卖给三个农户的化肥交到专业部门进行质量检测,结果正常。胡某找到调解员并解释:化肥使用需要尽量保持通风,可能因当时连日阴雨,大棚长时间覆膜,棚内空气不流通,温度升高,导致作物大面积死亡。农户认可胡某的说法,但胡某当初并未向农户说明。
处理结果:胡某在销售时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最终胡某向三家农户赔偿34600元。
作物对农药敏感发生药害 农资店赔1.8万元
5月,杭州市临安区葡萄种植户朱某从镇上一家农资店买来农药施用后,发现部分葡萄叶发黄,边缘枯萎,80%的葡萄果实发黑,损失较为严重。经专家技术分析及对比说明书,发现种植户购买并使用的农药为“稻散·高氯氟”,葡萄对该农药敏感,不宜使用。
处理结果:农资经营户在出售农药产品时未正确说明该农药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农资店一次性赔偿葡萄种植户18000元。
肥料包装未标生产日期 农资店被罚7600元
4月中,广西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众邦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售的某品牌生物有机肥内外包装袋均没有产品合格证,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执法部门查询标准NY884-2012(生物有机肥)以及延伸的NY/T798-2004(复合微生物肥料)标准后指出,此类肥料应在产品生产合格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保质期应不少于3个月(剂型液体)或6个月(剂型粉剂或颗粒),遂认定当场查获的8吨产品均属于不符合标准产品。
处理结果: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农资店停止销售,立即追回己售出的肥料,退回厂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拟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对外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肥料获取的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36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600元。
肥料超范围推广致人参绝收 企业赔869万元
2016年秋季、2017年春季,吉林一名种植户购买了一肥料公司生产的两种肥料和一种菌剂,用于71.01亩参地。后期人参出现大面积枯死、根腐烂。而未使用该公司肥料、菌剂的人参长势良好。
经专业部门鉴定,涉案的三款产品虽均为合格产品,但适用作物范围均不包含人参。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种植户所使用的三种肥料不适宜种植人参;人参的死亡与三种肥料的配比混用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结果:2019年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了该肥料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即赔偿原告受损人参收益损失合计869万元。
包装不规范涉嫌误导消费者 207箱“芸乐收”产品被查封
4月,执法人员在检查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一农资门市时发现,一款名为“芸乐收”的农药,外包装上标注两个农药品牌名“芸天力(芸苔素内酯)”和“乐昇(吡唑醚菌酯)”,但当打开“芸乐收”包装袋,里面有三个小包,除了外包装袋上备注的两种农药之外,剩余的一包名为“芸乐收专用增产助剂”的包装袋上仅有一个产品标准号,无农药、肥料类登记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根据规定,执法人员指出该产品外包装不合规,“芸乐收”作为商标名称,远远大于农药名称字号好几倍,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药的商标文字部分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产品包装袋上,“毒性”标识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右侧,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毒性应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
包装袋上用醒目文字标注“谁用谁多收”“大幅度增产增收”等明显带有广告宣传色彩的字样,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和图形。包装袋图案上,将并未在登记使用范围内的山药和洋葱两种作物展示在显著位置,属于误导消费者。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芸乐收”西平县总代理进行调查,对其销售的207箱“芸乐收”农药全面查封扣押。
肥料不合格致橘农损失10万元 但举证无能索赔失败
广西灵川县农民毛永桂种了40亩沙糖橘,当地小李农技服务中心负责人李咸奇向其推销三种肥料。2月,毛永桂发现大部分沙糖橘树出现倒蔫症状。他检查发现,没有施肥的果树和施用其他品牌肥料的果树,都没有出现倒蔫、枯黄症状,施用了李咸奇推介的肥料的大部分果树出现倒蔫、树叶枯黄现象。
灌阳县农业农村局在果场对肥料进行取样,检验结果为:其中一款肥料有机质不合格,无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另外两种肥料无商标、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其检验结果与标注在包装袋上的养分含量不相符,但未认定不合格。为此,毛永桂将李咸奇告上法院,称损失108325元,要求赔偿损失。
毛永桂委托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对三种肥料与果树出现倒蔫、枯黄等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回复称:因委托鉴定内容超出了鉴定中心鉴定能力,所以不予受理。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第一款肥料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另外两款肥料经检验并未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此毛永桂要求退还第一款肥料货款的理由成立,退还货款12260元;要求退还另外两款肥料的货款,理由不成立。
关于要求赔偿施用不合格肥料导致果树倒蔫和树叶枯黄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毛永桂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果树的倒蔫和树叶枯黄与施用被告的不合格肥料有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举证无能的法律后果,此前要求赔偿补种沙糖橘树人工工资、购苗款等损失58325元,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丢弃农药瓶拘留15日 包装不回收被罚2000元
9月23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消息称,伊春市西林区龙泉湖水库周边出现丢弃农药瓶现象,经区治安大队调查,将涉事人员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无独有偶,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某农资经营店也在今年被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罚了,原因是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新区农业综合执法二中队依法对其处2000元的罚款,并进行批评教育。
特别提醒:擅自加大农药剂量、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都是违法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还针对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今后使用农药如违反了这些规定,轻则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重则要负刑事责任。
超范围使用除草剂 贵州3名农户集体被罚
3至6月,贵州省农业执法部门陆续查获农户郑某某使用草甘膦(标签标注作物或范围是非耕地和柑橘园)对自家茶园进行除草;农户张军将草甘膦原药(含量95%,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其他场所)直接施用于自家位于西河镇西河村的0.4亩茶园里;农户王某某使用草甘膦铵盐(登记的使用范围为非耕地)在自己的梨园除草,后又对梨园杂草进行铲除,撒播草种复绿。
上述3名农户均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部门对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对张军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00元;对王某某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为企业站台推荐农资造成农户损失,讲课老师赔钱
2017年6月,辽宁省种植户范慧宇在西红柿即将坐果时,向北票市茁峻农资经销处购买了一款产品。但他使用后发现,西红柿果实成长不充分,单个果实偏小,导致西红柿减产,造成经济损失。
随后,种植户将该款产品的代理商、零售商以及曾在农业知识讲座上向农户推荐过上述涉案产品的讲课老师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涉案产品因无农药登记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是存在缺陷的产品。北票市茁峻农资经销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本身具有过错。此外,讲课老师在农业知识讲座上推荐过该产品,并且未能提供该产品的来源,也没有证据证明产品符合农药管理规定,亦有过错,应对减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11月25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款产品的代理商、零售商、讲课老师刘某等须赔偿种植户西红柿减产损失1681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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