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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套装出问题,责任由谁来负?
法院判决:包装虽有瑕疵,但与药害无关,超量推广者应负主要责任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1月18日
版次:
10
农药套装的出现既方便了农户用药,又方便了渠道商推广。但是由于农药套装往往涉及多个产品,有些甚至涉及多个厂家,一旦出现药害,农户损失有谁来负就成为争议的焦点。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有关药害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就涉及到农药套装的多个厂家。笔者结合判决书对本案进行以下梳理。
使用除草剂“索稻”套装致170亩水稻减产
“索稻”套装为10%双草醚+75%二氯喹啉酸的双联袋。其中二氯喹啉酸系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隆生化公司”)生产,双草醚系合肥星宇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化学公司”)生产。再由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隆农资公司”)整体包装成“索稻”套装产品,并由其统一销售。
2017年作为农资经销商的江苏省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分别从科利隆农资公司处购买了品名为“索稻”套装的农药合计49箱,每箱200套。并将其中的400套卖与江苏省镇江市稻农陆礼奎。
后陆礼奎在其种植的桥头村蒋巷组地块(170亩,品种为镇稻18)稻田中喷洒了上述“索稻”套装,喷洒过程由华生农资中心负责人进行了指导。喷洒后上述地块出现了水稻枯黄、杂草未除尽的情形,水稻减产近半损失12.95万元。
超量使用系药害主因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10%双草醚与75%二氯喹啉酸农药均取得了农药生产许可证及登记证,虽上述两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就本案而言,药害产生的原因系用药超过标准量,未标注生产日期,即便农药过期所产生的应是药效减弱而不是产生药害或加重药害,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两类农药存在产品缺陷,故本案并非系生产的农药本身存在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纠纷,作为生产者的科利隆生化公司及合肥星宇化学有限公司不应对陆礼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科利隆农资公司虽在外包装中就“索稻”套装适用稻种的范围进行了标注及提示,但“索稻”套装备注的10%双草醚每亩用药量为40毫升明显超出了生产者标注的每亩用药量(15.9~21.3毫升),即存在用药量标准不一致,且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双草醚对粳稻的敏感性极高这一事实,认定陆礼奎所种植的粳稻药害与使用科利隆农资公司销售的“索稻”套装标注用药量过高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科利隆农资公司应对陆礼奎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指导不当,销售方同样担责
关于华生农资中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本案中,虽然华生农资中心根据“索稻”套装外包装说明在了解了陆礼奎耕种水稻品种的情形下进行现场指导用药,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华生农资中心销售的“索稻”套装在2016年度曾因农户在耕种的镇稻18品种的粳稻中使用产生了药害而被起诉,而涉案的水稻产品亦是镇稻18,其在向陆礼奎销售和指导用药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现其未能及时发现包装内外不一致问题,也未进行小面积实验,对陆礼奎田间出现的大面积药害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陆礼奎承包大面积水田从事水稻种植,其作为专业种植农户,对农药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应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在“索稻”套装明确载明涉案农药需在推广地区使用后,未进行小面积实验的情况下就进行喷洒农药作业,对自身水稻减产亦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过错程度,认定对于陆礼奎的损失由科利隆农资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华生农资中心承担20%赔偿责任,陆礼奎自担10%责任。 □农财网农化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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