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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综合查一次” 避免重复检查
广东率先出台《行政检查办法》,全面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5月02日
版次:
04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欧阳胜勇 实习生伍思懿 通讯员文芳芳)近日,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检查、实施检查、保障检查对象权益、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和附则,共7章45条。“《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于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着力提升政府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打造广东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明确,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检查原则,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其中《办法》还规定,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检查应急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共享。
《办法》规定,行政检查权原则上由法定最低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或者跨区域的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重点对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的,被多次投诉举报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以及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检查对象或者执法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
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可以减少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行政检查中不得重复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禁止检验扰民。不得以实施行政检查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对行政检查行为尚未立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检查规范制度,广东率先出台《办法》,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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