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南方农村报

<< 上一版 下一版 >>

茂名化解首例“同命同价”纠纷案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05月05日版次:05

  茂南法院法官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向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欧阳胜勇 实习生伍思懿 通讯员何松富 杨彩珍)一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按照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34万余元,而依照最新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可获得死亡赔偿金84万余元。近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进行司法确认,这也是茂名地区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的案件。
  2020年1月27日,阮某甲驾驶汽车在茂南区某乡村道路上行驶时,与阮某乙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阮某乙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阮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阮某乙近亲属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遂将阮某甲和保险公司诉至茂南法院。
  经茂南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体化处理中心组织诉前调解,该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受害者近亲属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9.6万元。其后,茂南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确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据悉,广东高院于2019年12月印发《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该案受害人阮某乙系农村居民,若该事故发生在上述通知施行前,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为34万余元。而现在,阮某乙的近亲属在本案中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84万余元。”茂南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消除了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预期计算的分歧,有利于展开诉源治理和调解工作。而实行‘同命同价’,既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又体现出了对生命的尊重。”茂南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茂南法院法官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向当事人核实有关情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