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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版: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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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保险”融资模式将被限制
银保监会为信保业务设经营红线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5月23日
版次:
12
南方农村报记者 郑展能
作为保险公司扩大业绩的重要业务之一,可以为企业等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信用保证保险,正被加强监管。5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下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提升了融资信保门槛、扩容了经营“负面清单”。《办法》不仅要砍掉保险公司在融资性信保方面的业务规模,还反复强调担负风控、不能虚增追偿款、必须与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机构合作
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据银保监会介绍,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期限为三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主要在三大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其中,银保监会重点监管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如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符合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队伍;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另外,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办法》亦指出,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并且保险公司还要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时,《办法》一方面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不得承保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办法》还对信保业务设置红线,包括保险公司不得承保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过研判,《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此外,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后,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保险公司与助贷公司合作的“助贷险”,已成为了不少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也为保险公司赚得了极大的资金流量。然而由于部分助贷公司没有相关牌照,风险事件层出不穷。
去年,中华财险助贷合作方厚本金融出现风险,中华财险不仅因此赔付超过5.8亿元,还被罚款超80万;人保财险则被传已关停助贷险部门,保证保险业务在2019年急转直下,大幅亏损28.84亿元,综合成本率飙升至121.7%。
目前,监管部门给了保险公司6个月的时间窗口达到转型合规。而自去年底起,不少保险公司已经暂停与助贷公司之间的合作,并开始消化存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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