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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门槛”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8月08日
版次:
02
| 网议 |
新闻背景:想通过法律渠道要回ofo共享单车99元押金,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进行仲裁,而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最低为6100元;网购发生争议后想维权,却发现只能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而去被告所在地的交通费可能比商品金额还要高……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企业通过格式条款提高消费者维权门槛阻碍消费者维权。(《工人日报》8月6日)
@余明辉:经营者格式条款“抬门槛阻维权”做法,实在是低估了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智慧,本质上是一种小看、轻看消费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的自负表现。殊不知,在国内市场经营已经发展这么多年、成熟度更高的当下,经营者格式条款“抬门槛阻维权”这个违法小伎俩早已唬不住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针尖:“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的维权窘境,相当于打击维权。如今,公平、诚信的市场氛围并没真正形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较普遍,有关部门总是高喊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事实上,多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不淡薄,而是没有足够的维权信心和承受力——在不维权或许只损失几十元钱、一维权或许就要损失几千上万元钱的情况下,又有几人会将得不偿失的维权路继续走下去?
从另一角度看,以成本高昂等因素,对消费维权形成无形的“阻碍”,也是对不良企业和商家的变相纵容,使监管流于形式,其后果相当可怕:会滋长商家的侥幸心理,急功近利地牟取眼前利益。试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快20年了,为何侵权现象依然多、维权成本仍在加码,有理有节维权且成功者依然少呢?原因恐怕正在于此。
@张淳艺:日常消费,争议在所难免,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解决办法,妥善处理问题。然而,一些企业为了维护既得利益,阻碍消费者维权,可谓机关算尽。往往从一开始签订服务协议时,就将种种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埋伏其中,预设陷阱。企业的用意就是通过格式条款抬高消费者维权门槛,让消费者知难而退,忍气吞声。然而,这些条款不仅不合情理,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抬高维权门槛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必须依法予以叫停。除了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与企业较真维权外,更需要消协这个“娘家”履职尽责,为消费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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